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些?

admin2014-11-25  27

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些?

选项 A、蒋法官接受委托法院从事拍卖的单位的请客吃饭,因为不是接受当事人的请吃,所以并不属于“五个严禁”规定的情形
B、姚法官在一次执行工作中将执行工作的秘密泄露给被执行人,因为不是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所以并不属于“五个严禁”规定的情形
C、邱法官经常向当事人的委托律师借用私家车,因为是“借用”,所以不属于“五个严禁”规定的情形
D、刘律师受朋友尚某之托,向正在审理尚某案件的法官说情,因为不是插手过问,所以不属于“五个严禁”规定的情形

答案A,B,C,D

解析 A项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是指接受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以及受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或者破产管理等单位人员的钱物、请吃、娱乐、旅游以及其他利益的行为。”故A项说法不正确。第6条规定:“‘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是指违反规定泄露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行为。”故B项说法不正确。第3条规定:“‘五个严禁’规定所称‘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是指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制度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的行为。”《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法官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故C项说法不正确。第4条规定:“‘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是指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打听他人办理的案件,或者向案件承办单位(部门)的领导、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人员或者其他辅助办案人员打招呼、说情等行为”故D项说法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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