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2014-04-02  28

问题 关于共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的,以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
B、以出卖为目的,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的帮助犯论处
C、应走私罪犯的要求,为其提供资金、账号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D、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伪造的护照的,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

答案C

解析 法律明确将共同犯罪规定为两个不同罪名的,不再认定为共同犯罪。选项A、D都属于这种情况。选项A、D都属于共同犯罪行为,但法律将帮助行为规定为单独罪名。就要按单独罪名定罪,不
再认定为共同犯罪。选项A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选项D成立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
    考生对选项B异议比较多。很多人认为这种行为当然是帮助犯,应当按拐卖妇女罪的帮助犯定罪。这是把帮助犯的概念弄错了。帮助犯只能是实行犯以外的人。帮助犯是按共犯的分工进行分类时的概念。按照分工,共犯可以分为教唆犯、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只有实行犯是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人,其他人都是对实行犯进行帮助的,自己并不进行《刑法》分则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而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罪的行为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因此,选项B构成拐卖妇女罪,但并不是帮助犯,而是正犯。
    选项c是《刑法》分则第156条的明确规定。这 种行为确实构成共犯。这个考点还可以扩大,那就是只要明知他人要进行犯罪仍提供帮助的,都构成共犯。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争议的地方在于这种行为有无可能构成洗钱罪。题目没有显示提供者是在对方已经完成犯罪后,为掩饰、隐瞒其非法所得而进行的这种行为,因此只能按常态来理解:明知对方要走私,还提供帮助,构成走私罪共犯。
《刑法》第156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刑法》第240条第2款: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刑法》第320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358条第3款: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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