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住所地在甲市,其经常居住地在乙市。丙市公安局接到袁某在本市盗窃财物的报案,在丁市将其抓获,对其处以15日拘留,并在丁市执行了拘留的处罚。袁某不服拟提起行政诉讼,则其可以向以下何地法院起诉?

admin2009-03-15  16

问题 袁某住所地在甲市,其经常居住地在乙市。丙市公安局接到袁某在本市盗窃财物的报案,在丁市将其抓获,对其处以15日拘留,并在丁市执行了拘留的处罚。袁某不服拟提起行政诉讼,则其可以向以下何地法院起诉?

选项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答案1,2,4,8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因此,本案中,袁某可以向其住所地甲市、经常居住地乙市、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丁市或者被告所在地丙市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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