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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乙不返还借款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依法发出了支付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84,多)
甲因乙不返还借款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依法发出了支付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84,多)
admin
2017-03-14
25
问题
甲因乙不返还借款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依法发出了支付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84,多)
选项
A、法院审理该案时不开庭
B、债务人拒绝签收支付令时,法院可采取留置送达
C、法院对借款事实不作出判决加以认定
D、支付令在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或异议被驳回之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答案
A,B,C
解析
本题考查督促程序。
(1)关于督促程序的运行方式和结案方式,《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1人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不成立的,应当在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督促程序作为非讼程序的一种,其本身并不解决争议,据此,A、C项正确。
(2)关于支付令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20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故B项正确。
(3)关于支付令的法律效力,我们要从两点掌握,支付令具有两种效力,一种是督促力,即督促债务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或履行债务,督促力在支付令送达债务人时即产生;另一种是强制执行力,强制执行力在债务人收到支付令15日后产生,即只有在债务人收到支付令15日内即不异议又不履行债务时才会产生强制执行力,即因此支付令在送达时就已经具有了督促力,并非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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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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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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