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甲公司为乙公司加工一套机器设备,乙公司后来发现丙公司的加工价格比甲公司低30%,乙公司遂又与丙公司签订了合同,乙公司通知甲公司不要甲公司继续加工了,甲公司告知乙公司为乙公司加工的设备已完成80%的工作量,而且该设备是根据乙

admin2022-03-15  25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甲公司为乙公司加工一套机器设备,乙公司后来发现丙公司的加工价格比甲公司低30%,乙公司遂又与丙公司签订了合同,乙公司通知甲公司不要甲公司继续加工了,甲公司告知乙公司为乙公司加工的设备已完成80%的工作量,而且该设备是根据乙公司的要求定做,甲公司无法将设备转卖,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将设备加工完成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给乙公司时,乙公司拒绝受领,甲公司将设备交于公证处提存,甲公司将设备提存后,天气连日干燥,某日突降雷雨,闪电将公证处仓库旁边的枯树点燃,仓库失火,将提存的设备烧毁,但是设备仍存有50%的价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乙公司仍然应向甲公司支付设备价款
B、公证处应赔偿设备损失
C、乙公司仍应支付设备毁损前的提存费用
D、乙公司有权随时要求无条件领取残余设备

答案1

解析 《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提存后,提存物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本题中设备由于不可抗力灭失,公证处不负赔偿责任,设备毁损的风险由乙公司承担,乙公司仍应向甲公司支付设备价款,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虽然设备毁损,但是公证处已经对设备进行提存发生的费用,仍应由债权人负担,所以C选项正确。设备虽然损失了50%的价值,但是仍剩余50%的价值,残余设备仍是提存物。《合同法》第10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根据该条规定,债权人不是可以随时无条件领取提存物,所以D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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