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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对乙享有债权500万元,先后在丙和丁的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均办理了登记,且均未限定抵押物的担保金额。其后,甲将其中20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并通知了乙。乙到期清偿了对甲的300万元债务,但未能清偿对戊的2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6
甲对乙享有债权500万元,先后在丙和丁的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均办理了登记,且均未限定抵押物的担保金额。其后,甲将其中20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并通知了乙。乙到期清偿了对甲的300万元债务,但未能清偿对戊的2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6
admin
2018-05-10
37
问题
甲对乙享有债权500万元,先后在丙和丁的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均办理了登记,且均未限定抵押物的担保金额。其后,甲将其中20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并通知了乙。乙到期清偿了对甲的300万元债务,但未能清偿对戊的2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6年卷三第55题)
选项
A、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但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B、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依房屋价值的比例确定
C、戊必须先后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由戊自主决定
D、戊只能在丙的房屋价款不足以使其债权得到全部清偿时就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答案
A,B,C,D
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71条规定了抵押权的不可分性,实际上所有担保物权都具有不可分性,即:担保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全部。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包括移转上的从属性:债权转让,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担保物权一并转让。
在本题中,甲将20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戊同时获得抵押权,又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该债权受到所有抵押物(即丙、丁的房屋)的担保,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的规定,戊行使抵押权无顺序和比例的限制,故ABCD均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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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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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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