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建设委员会以某公司的房屋占压输油、输气管道线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要求某公司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但某公司逾期未拆除,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某市建设委员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司考2008.2.47)

admin2016-04-18  36

问题 某市建设委员会以某公司的房屋占压输油、输气管道线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要求某公司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但某公司逾期未拆除,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某市建设委员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司考2008.2.47)

选项 A、若法律、法规赋予某市建设委员会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法院即应不受理其申请
B、某市建设委员会应当向其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接受申请的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D、若在某市建设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前,某公司已对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诉讼,法院无权在诉讼期间执行拆除决定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根据《行诉解释》第87条之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因此,若法律、法规赋予某市建设委员会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法院既可以受理其申请,也可以不受理其申请。某市建设委员会也并不必然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某市建设委员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拆除房屋决定,也应根据《行诉解释》第89条的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非向本机关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选项A、B错误。根据《行诉解释》第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故C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6条规定,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只有在《行政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下——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中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法院裁定停止执行。本案中无上述规定的四种情形,因此法院可以决定在诉讼期间执行拆除决定。因此D项错误。正确答案是C。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LiA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