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赵某,2015年取得收入如下: 1.12月工资、薪金 2.股权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将原始投资价值50万元的股权以10万元转让给女儿,转让时股权公允价值为120万元: 取得银行信托理财产品利息收入4400元,国债利息收入5410元

admin2017-01-03  24

问题 中国公民赵某,2015年取得收入如下:
1.12月工资、薪金

2.股权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将原始投资价值50万元的股权以10万元转让给女儿,转让时股权公允价值为120万元:
取得银行信托理财产品利息收入4400元,国债利息收入5410元,单位集资利息收入20000元:
(2)1月份从A股市场购入甲公司股票20000元,乙公司股票50000元。4月底取得甲公司分得的税前股息收入800元,5月上旬取得乙公司红股3000股,公允价值为3.7元/股,票面价值1元/股;
3.其他各项所得
(1)因交通事故,从保险公司获得车辆保险赔偿3000元;
(2)市区自有住房出租,全年租金收入36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针对赵某股权转让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低价转让给女儿,偏低的股权转让收入可视为具有正当理由
B、主管税务机关应该按类比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C、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4万元
D、赵某的女儿应就受让的股权所得于获得股权之次月15日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A

解析 将股权低价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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