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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的地位与职权。(华东政法大学2006年考研真题)
试述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的地位与职权。(华东政法大学2006年考研真题)
admin
2016-10-26
41
问题
试述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的地位与职权。(华东政法大学2006年考研真题)
选项
答案
债权人会议,是指由债权人组成的代表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机关。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债权人会议代表的是债权人的团体利益,而不是个别或部分债权人的利益;二是其是全体债权人的意思表示机关,即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基本形式和表达意愿的场所,行使权利的机关。其虽不是民法上的权利主体或非法人团体,也不具备诉讼法上的诉讼能力。但在破产程序中,它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因此,从本质上讲,债权人会议是一个组织体,而非临时集会活动。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债权人依法具有的职权,是债权人从事各种活动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主要包括:(1)审查债权人提交的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每个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数额,直接关系到每个债权人可以从破产财产中实际获得清偿的额度,而且由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以从担保财产中获得清偿,因此不作为破产债权,除非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否则不得从破产财产中获偿,因此,对于债权的存在与否,数额大小、有无担保的调查和确认有助于破产财产的公平清偿。但我国有学者认为确认债权应为司法审判机关的职权,而不适宜由债权人会议进行。(2)决定是否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由债务人提出,旨在对已有的债权债务重新安排,如减少债务数额、延长还债期限等,从而使债务人能够暂时躲过破产的命运,获得一线生机,而债务人能否振兴则取决于和解后的整顿是否能获得成功,因此和解的达成势必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需要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是由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变卖及其他处分行为的具体计划。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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