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杀人后弃尸河中。在法庭审理中,对下列哪些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证明?(卷二真题试卷第69题)

admin2014-05-30  32

问题 石某杀人后弃尸河中。在法庭审理中,对下列哪些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证明?(卷二真题试卷第69题)

选项 A、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事实
B、刑法关于杀人罪的法律规定
C、检察机关和石某都没有异议的案件基本事实
D、石某的精神状态

答案A,B

解析 《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37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6)自然规律或者定律。选项A中,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事实,属于上述第(1)项的规定,不需要证据证明;选项B属于上述第(3)项的规定,也无需证据证明。选项C中,检察机关和石某都没有异议的案件基本事实,不属于上述第(4)项规定的“程序事实”,需要证据证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1)被告人的身份;(2)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3)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4)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5)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6)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8)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选项D中,石某的精神状态,属于上述第(4)项的内容,需要证据证明。所以,正确选项为AB。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LVd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