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3题)

admin2018-06-29  21

问题 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3题)

选项 A、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
B、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
C、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
D、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体系解释、同类解释、当然解释和扩大解释。考生在判断刑法解释命题的正确与否之时记住一条原则:只有解释结论和解释方法的判断皆正确之时,该命题才正确。
    A选项,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或者法律概念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来理解,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包括购买与出卖两种行为,只要实施了购买和出卖两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属买卖,而不要求既实施了购买行为,又实施了出卖行为,如非法买卖枪支罪等。故A选项错误。
    B选项,我国刑法对于列举式立法,在词不尽义的情况下会用“等”、“其他”来表示更多的内容。但是“等”、“其他”并不意味着可以包含立法者意图之外的内容,而必须是与立法者已经列举的内容在性质上相同。如“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中的“等”就意味着包括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具有同等危害性的物质。此种归责理论上称同类解释。再如,《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的且《刑法》第114条没有明确列举的危险方法。故B选项正确。
    C选项,当然解释,属于论理解释的一种,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在网络上散布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是诽谤罪的含义,是文理解释,不是当然解释。故C选项错误。
    D选项,扩大解释,指刑法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不应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应在公民的预测可能性之内,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盗窃尸体罪中的“尸体”指人死亡后,肢体的全部或一部分,即肉体,而“骨灰”是尸体焚烧以后留下的灰烬,将“骨灰”解释为“尸体”,完全超出了“尸体”的字面含义,不属于扩大解释,而属于类推解释。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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