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到银行自动取款机提款后。忘了将借记卡退出便匆忙离开。该银行工作人员乙对自动取款机进行检查时,发现了甲未退出的借记卡.便从该卡中取出5000元,并将卡中剩余的3万元转入自己的借记卡。对乙的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6年卷二第58

admin2017-03-01  34

问题 甲到银行自动取款机提款后。忘了将借记卡退出便匆忙离开。该银行工作人员乙对自动取款机进行检查时,发现了甲未退出的借记卡.便从该卡中取出5000元,并将卡中剩余的3万元转入自己的借记卡。对乙的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6年卷二第58题)

选项 A、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C、乙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D、乙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答案B,C,D

解析 (1)认定本案的关键在于:插上自动取款机上未退出的借记卡,是否属于失去控制、占有的物品。如果借记卡失去控制(如掉在地上),则行为人捡到并冒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果借记卡没有失去控制(如放在口袋里),则行为人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罪。(2)本案所涉借记卡的物主已经离开,应认为物主对其失去控制、占有;但是,由于借记卡插上自动取款机上,应认为归银行临时代管(正常情况不处理即会吞卡)。因此,对于借记卡而言,物主虽失去控制、占有,但另有临时代管人控制、占有,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3)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单位财物的,可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行为人为银行工作人员,行为表面上是将银行代管的信用卡窃取,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呢?这要看行为人取财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乙即使不是银行工作人员,也能取得该借记卡;取款方式是在持卡人输入密码后取款、转账,这也是任何人都能实施,其没有利用经手、主管、管理财物的职务便利,只是利用了熟悉环境的条件,故不能认为其利用了职务便利,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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