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合伙企业字号为“大地贸易部”,现欠公民乙人民币10万元,但仅偿还了3万,其余部分到期仍未偿还,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___。

admin2009-02-14  25

问题 甲合伙企业字号为“大地贸易部”,现欠公民乙人民币10万元,但仅偿还了3万,其余部分到期仍未偿还,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___。

选项 A、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列甲企业合伙人丙、丁为共同被告
B、乙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丙和丁,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C、法院判决后,经查明,甲企业全部资产及债权仅有2万元,法院此时可以直接裁定追加丙、丁二人为被执行人,这是不违法的
D、假设此时合伙人丁亦负有到期个人债务,且根据生效判决应当偿还,则乙只能在丁偿还其个人债务后,仍有剩余财产时才能向丁主张合伙企业的连带债权

答案1,2

解析 A不正确,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的性质属于补充性责任,只有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承担责任。诉讼法中,可列合伙人为第三人,不能直接列为共同被告;B错误,理由同上;C正确,见《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7条。注意该条所说“个人合伙组织”包括合伙企业;D项是法理上所称的双重优先权,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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