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上市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税率25%,201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于2014年4月30日经批准对外报出。201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4年4月30日完成。该公司按净利润的10%

admin2013-03-28  29

问题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税率25%,201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于2014年4月30日经批准对外报出。201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4年4月30日完成。该公司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之后,不再作其他分配。自2014年1月1日至4月30日财务报表公布日之前发生如下事项:
  (1)甲公司2014年2月10日收到乙公司退回的产品以及退回的增值税发票联、抵扣联。该业务系甲公司2013年11月1日销售给乙公司产品一批,价款150万元,增值税率17%,产品成本105万元,乙公司验收货物时发现不符合合同要求需要退货.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通知后希望再与乙公司协商,因此甲公司编制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时,仍确认了收入,将此应收账款175.5万元(含增值税)列入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项目,对此项应收账款于年末按5%计提了坏账准备。
  (2)甲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收到丙公司的通知,丙公司已进行破产清算,无力偿还所欠部分货款,预计甲公司可收回应收账款的40%。假定税务部门尚未批准税前扣除。该业务系甲公司2013年3月销售给丙公司一批产品,价款为135万元(含增值税额),丙公司于3月份收到所购物资并验收入库。按合同规定丙公司应于收到所购物资后一个月内付款。由于丙公司财务状况不佳,面临破产,并已经到2013年12月31日仍未付款。甲公司为该项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21万元。
(3)2014年3月27日,经法庭一审判决,甲公司需要赔偿丁公司经济损失90万元。甲公司不再上诉,并且赔偿款已经支付。该业务系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供销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在2013年9月供应给丁公司一批货物,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丁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丁公司通过法律要求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该诉讼案在12月31日尚未判决,甲公司对此已确认预计负债60万元。
(4)2014年3月2日,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上年度出口货物增值税23万元。
(5)2014年3月15日甲公司与戊公司协议,戊公司将其持有60%的辛公司的股权出售给甲公司,价款为10000万元。
(6)2014年3月20日甲公司董事会制订提请股东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为:分配现金股利300万元,分配股票股利400万元。
(7)2014年4月1日,甲公司经修订的进度报表表明原估计有误,2013年实际已完成合同30%,款项未结算。该业务系2013年2月,甲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一项为期3年、900万元的劳务合同,预计合同总成本600万元,营业税税率3%,甲公司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长期合同的收入和成本。至2013年12月31日,甲公司估计完成劳务总量的20%,并按此确认了损益。
(8)在2014年4月,庚公司建议用现金结算90万元赔款,余下6万元的赔款不再支付,甲公司接受了以此全部结案的建议,2014年4月收到90万元赔款。该业务系甲公司与庚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中订明庚公司在2013年内给甲公司提供指定数量的电力。由于庚公司延迟了修建新发电厂的计划,致使庚公司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公司不得不以明显较高的价格从另一供电单位购买电力。在2013年内,甲公司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庚公司赔偿由于其对供电合同的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96万元。在2013年的后期,法院做出了庚公司赔偿甲公司全部损失共计96万元的判决。在编制2013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时,甲公司与其法律顾问协商后得出结论认为,公司有法定权利获取赔偿款,并且庚公司不再上诉,甲公司已将确定能够收到的赔款作为一项应收款项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上。按照税法规定,只有损失实际发生才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由于上述事项,甲公司2013年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目“期末余额”应调增(    )万元。

选项 A、70.82
B、-70.82
C、151.82
D、-151.82

答案B

解析 甲公司2013年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目“期末余额”的调整额=-78.69+7.87=-70.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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