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创办了销售电脑的个人独资企业。至2007年8月,该企业欠缴税款近8000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的下列哪一强制措施是合法的?( )

admin2012-11-09  18

问题 甲创办了销售电脑的个人独资企业。至2007年8月,该企业欠缴税款近8000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的下列哪一强制措施是合法的?(      )

选项 A、扣押甲已出售并交付给刘某、但刘某尚未付款的一幅字画
B、扣押甲一台价值4800元的电视机
C、查封甲唯一的一辆家用轿车
D、查封甲唯一的一套居住用房

答案C

解析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A项中,该字画已由甲出售并交付给刘某,物权已经发生转移,该字画已经不为甲所有,税务机关无权对他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故A项错误。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2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9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2条规定了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得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9条则细化了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范围。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9条“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本题B项明确表明电视机价值4800元,不应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所以B项错误。根据该条,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本题C项中,汽车是机动车辆,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用品,C项正确。本题D项中,该住房属于甲唯一的一套居住用房,显然是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不可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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