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

admin2018-07-03  36

问题 【案情】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2016年卷四第四题)
    【问题】
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不能成立。答案一:乙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该汽车。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 答案二:虽然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对甲也是违约行为,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法律并不要求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物权的变动、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根据上题中乙可以取得汽车所有权的答案,《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乙是汽车的所有权人,对汽车享有处分权,乙与丙签订汽车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不存在无效事由,属有效合同。乙已将汽车交付给了丙,特殊动产交付即转移所有权,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丙可以取得汽车的所有权。综上所述,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上题乙不是汽车所有权人的答案,《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乙对汽车没有所有权,其将汽车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根据上述《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无权处分的合同不会因为欠缺处分权而无效,所以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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