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项中,属于应承担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行政责任的行为有( )。

admin2013-06-24  37

问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应承担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行政责任的行为有(    )。

选项 A、签发空头支票
B、伪造、变造银行票据
C、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票据
D、冒用他人信用卡

答案A,C

解析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应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单位为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应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伪造、变造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或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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