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应当按照下列哪些原则处理? ( )

admin2014-12-05  41

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应当按照下列哪些原则处理?    (    )

选项 A、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B、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C、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D、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答案A,B,C,D

解析 合伙是一种人合性的组织形式,具有高度的人身信赖性。所以法律规定合伙人的人伙、退伙以及合伙份额的转让均需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为了兼顾合伙的稳定性与离婚当事人的正当财产权益,法律对离婚财产中涉及的合伙份额分割做了权衡性的规定,ABC[)四项便体现了法律的这种折中,均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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