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06年注册一商标,2010年商标局因该商标只有该商品的通用名称而认定该注册商标无效,在这期间因乙侵犯甲的商标权,法院已经判决乙赔偿甲40万元并已履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dmin2014-11-25  21

问题 甲于2006年注册一商标,2010年商标局因该商标只有该商品的通用名称而认定该注册商标无效,在这期间因乙侵犯甲的商标权,法院已经判决乙赔偿甲40万元并已履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选项 A、从2010年开始甲注册商标无效
B、甲应当返还乙赔偿的40万元
C、若甲不服,可以向该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级机关申请复审
D、甲在收到商标局宣告商标无效的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相关机关申请复审

答案A,B,C,D

解析 A项错误,根据《商标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B项错误,根据《商标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C项错误,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D项错误,甲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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