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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对某些诉讼事项进行约定,法院应尊重合法有效的约定。关于当事人的约定及其效力,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4年试卷三第79题)
当事人可对某些诉讼事项进行约定,法院应尊重合法有效的约定。关于当事人的约定及其效力,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4年试卷三第79题)
admin
2015-05-18
32
问题
当事人可对某些诉讼事项进行约定,法院应尊重合法有效的约定。关于当事人的约定及其效力,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4年试卷三第79题)
选项
A、当事人约定“合同是否履行无法证明时,应以甲方主张的事实为准”,法院应根据该约定分配证明责任
B、当事人在诉讼和解中约定“原告撤诉后不得以相同的事由再次提起诉讼”,法院根据该约定不能再受理原告的起诉
C、当事人约定“如果起诉,只能适用普通程序”,法院根据该约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D、当事人约定“双方必须亲自参加开庭审理,不得无故缺席”,如果被告委托了代理人参加开庭,自己不参加开庭,法院应根据该约定在对被告两次传唤后对其拘传
答案
A,B,C,D
解析
处分权的行使主要有以下表现:第一,对实体权利的处分。原告起诉时可以依法自主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在诉讼中,原告可以放弃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第二,对诉讼权利的处分。(1)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只有在当事人起诉的情况下,诉讼程序才能开始。(2)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决定是否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原告申请撤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委托诉讼代理的权利、调解权、辩论权、上诉权、申请再审权、申请执行权等。
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领域,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设定好的框架内进行,如法律未允许约定的事项即为不允许。无论是实体权利的处分还是诉讼权利的处分,都应注意两点:(1)当事人只能在法律明确允许的范围内处分权利;(2)当事人只能处分自己的权利,而无权对他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使处分权。
选项A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由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预先设定,当事人不得以约定改变预先设定的举证责任。因此,选项A错误。
选项B涉及对“一事不再理”的理解问题。首先,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的方式结案。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可知,申请撤诉后再次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受理与否应由法院进行判断,一方当事人无权剥夺对方当事人的合法诉权。因此,选项B约定不得再次起诉的做法错误。
选项C涉及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问题。首先,对于普通程序的适用,当事人没有选择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即法律只规定当事人有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对普通程序的适用当事人无权选择。其次,对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法院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可知,如果案件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法院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这一做法的目的主要是因为简易程序出于诉讼经济的目的设置。不得由当事人随意排除。因此,选项C错误。
选项D涉及拘传适用的问题。首先,拘传是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对特定当事人采取的强制到庭措施。这一强制到庭的措施必须由法院根据法定情形决定是否采用,当事人无权约定。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可知,拘传适用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等案件中的被告和离婚案件中的被告以及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被告。选项D“当事人无故缺席”不符合拘传的适用条件,且当事人不得对拘传适用条件进行约定,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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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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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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