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光公司向其职工洪某发出通知书,称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洪某在通知回执单上签了字。后洪某申请仲裁,称双方从未协商解除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对于协商解除合同,该公司认为洪某签字的行为表明其同意解除合同,但不能提供协商解除

admin2021-11-02  33

问题 绿光公司向其职工洪某发出通知书,称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洪某在通知回执单上签了字。后洪某申请仲裁,称双方从未协商解除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对于协商解除合同,该公司认为洪某签字的行为表明其同意解除合同,但不能提供协商解除的其他证明,而洪某也不能证明双方未进行过协商解除。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解除合法,因为洪某签字的行为表明其同意解除合同
B、解除违法,仲裁应支持洪某赔偿金的主张
C、如洪某同意解除合同,由于是协商解除,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D、如解除合同违法,公司有权要求继续履行而不支付赔偿金

答案B

解析 洪某在通知回执单上签字,仅表明其收到通知,并不能推定其同意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故A选项说法错误。
    由于公司捏造事实解除合同,当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故B选项说法正确。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故C选项说法错误。
    根据上述《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继续履行和支付赔偿金,劳动者有权选择,而用人单位无权选择。故D选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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