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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乙对甲说: “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卷三—
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乙对甲说: “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卷三—
admin
2017-03-09
35
问题
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乙对甲说: “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卷三—5,单)
选项
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
答案
B
解析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依以上法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的,该合同均属可撤销合同。但是,《合同法》没有规定如何界定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这里可以参考《民法通则意见》的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通过以上两个法律规定,我们能够得出欺诈和胁迫的基本区别在于,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施以诈术,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而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胁迫行为则是行为人通过不正当预告危险而使相对人陷入恐惧而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两行为虽然都是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的主观心理状态却有所不同,受欺诈一方是错误,而受胁迫一方则是恐惧。本题中,乙对甲所说的“我有你贪污的材料”虽为乙编造的虚假情况,并使甲产生了错误认识,但是真正促使甲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原因并非“我有你贪污的材料”,而是“不答应我就举报你”,正是由于该胁迫使得甲产生了怕被举报的恐惧进而将房屋低价卖与乙,因此,该行为属于胁迫行为而非欺诈行为,故A项错误而B项正确。
《民法通则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依照该条规定,乘人之危是因危难处境被他人不正当利用,不得已而作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就意味着,乘人之危的构成需以一方存在危难事实为前提条件。本题中,乙在胁迫甲之前,甲并不存在身处危难之事实,因此,乙之行为亦不构成乘人之危,故C项错误。
本题中,甲并未对低价将房屋卖与乙这一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因此,不能认定为重大误解,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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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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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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