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所发的、排序编为5号公文的发文字号的正确写法是( )。

admin2013-03-06  32

问题 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所发的、排序编为5号公文的发文字号的正确写法是(  )。

选项 A、政办发(2004)第5号
B、政发(2004)5号
C、政办发[2004]5号
D、政发[2004]5号

答案C

解析 发文字号又称发文号、发文编号。它是法定公文格式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即向外发文的登记编号。编制发文字号的原则,《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均作出了明确规定,综合起来,主要有: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三个要素;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其具体要求是:
(1)发文字号三个构成要素的排列,应先是机关代字,中间是年份(书写时两面加六角括号),最后是发文顺序号。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2)党政机关的发文字号以分开为宜;
(3)机关代字中应明确发文的含义,如“中发”、“国发”、“中办发”、“津党发”等;
(4)几个单位联合行文时,不应一文多号。应只标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5)在同一地区,当有些机关发文字号的机关代字容易造成重复时(如某县的政府、政协、政法委三机关的代字都会编成“×政发”),要力求避免;
(6)在机关代字中,要不要注明承办部门的代字,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7)发文字号的位置,应以置于版头之下正中位置为宜,上报的公文,应置于版头“发文机关标识”的左下侧;
(8)公文的发文字号,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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