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之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一家高科技上市公司,其股本总额达到人民币10亿元。东方公司的业绩一向很好,但是在2014年5月,由于一项重要决策失误导致其亏损3.5亿元。下列相关措施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dmin2022-03-16  21

问题 东方之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一家高科技上市公司,其股本总额达到人民币10亿元。东方公司的业绩一向很好,但是在2014年5月,由于一项重要决策失误导致其亏损3.5亿元。下列相关措施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选项 A、东方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B、东方公司可以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该亏损,在盈余公积金不足以弥补时,经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权通过,公司拟用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
C、为了减少对公司的不利影响,东方公司的董事会制定了减少注册资本3.5亿元的方案
D、为了弥补该亏损,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发行公司债券

答案B,D

解析 《公司法》第100条第(二)项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故A项应正确。第168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故B项错误。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这属于董事会的职权,故C项正确。《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该债券的发行目的违背法律规定,故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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