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2年卷三6题)

admin2018-07-03  33

问题 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2年卷三6题)

选项 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答案B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按份共有的内外部关系——共有物的处分。首先分析出租的性质,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权利分为三大类:第一类,管理行为,具体包括改良行为和保存行为,但不包括出租;第二类,处分行为,即对共有物进行物权效力的处分,如转移所有权、设定他物权等;第三类,占有、使用和收益,由于出租可以获得租金,因而属于收益行为。以上三类行为中,以处分行为对共有人利益最甚,因而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丙丁各占1/4,为按份共有,对房屋的重大处分,应当经共有份额的2/3来进行处分。出租较处分行为为轻,举重以明轻,对于出租的要求不会超过处分。本题甲乙丙三人同意出租,其份额已经达到了共有份额的3/4,故其行为可为之,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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