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3月,35岁的赵某离开妻儿独自到南方某城市打工。1997年7月10日起,赵某音讯全无。2001年3月5日,赵某的妻子吴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赵某为失踪人。2001年10月10日,法院经过公告期后,确认赵某失踪,判决宣告赵某为失踪人,并指定吴某为赵某的财

admin2015-07-30  14

问题 1995年3月,35岁的赵某离开妻儿独自到南方某城市打工。1997年7月10日起,赵某音讯全无。2001年3月5日,赵某的妻子吴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赵某为失踪人。2001年10月10日,法院经过公告期后,确认赵某失踪,判决宣告赵某为失踪人,并指定吴某为赵某的财产代管人。2002年4月12日,吴某又向法院申请宣告赵某死亡,法院经公告后判决宣告赵某死亡。后吴某与张某结婚,并将其子送与他人收养。2003年12月,据同去该城市打工刚回来的同乡王某讲,前几天在某地见过赵某。问:
吴某从何时起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赵某死亡?宣告失踪是否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选项

答案《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赵某自1997年7月10日起下落不明,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吴某自2001年7月11日起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赵某死亡。 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在自然人下落不明又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下,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过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如果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但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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