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婚前有8间瓦房。1960年与蒋某结婚,婚后生育3个子女。长子李甲,次子李乙和女儿李丙。1965年,蒋某死亡。李某抚养3个孩子长大成人。1987年前后,李甲和李乙分别结婚搬出去单过。李某与女儿李丙共同生活。1990年,李丙与赵某结婚,生有一子赵A。李某还

admin2009-01-19  34

问题 李某婚前有8间瓦房。1960年与蒋某结婚,婚后生育3个子女。长子李甲,次子李乙和女儿李丙。1965年,蒋某死亡。李某抚养3个孩子长大成人。1987年前后,李甲和李乙分别结婚搬出去单过。李某与女儿李丙共同生活。1990年,李丙与赵某结婚,生有一子赵A。李某还与女儿一家一起生活。1991年,李某经介绍与齐某结婚,婚后女儿李丙搬出去另住。齐某是再婚,与前夫生有两子,即王B与王C。王B已经成年独立工作,王C(10岁)正在读小学,与李某一起生活。1992年,李某的长子李甲因工伤死亡,留有一女李D。1993年,李某自书遗嘱:自己专有的瓦房8间,齐某4间,女儿李丙4间。1990年存的2万元钱全部归齐某,自己少年时珍藏的一幅山水画送给好友康某。1994年,李某病故,齐某因伤心过度休克。李丙与康某在送齐某去医院途中,遇交通事故,三人全部死亡。在李某死后2个月,某出版社又寄来李某的稿酬6万元,在李某的财产继承上,继承人之间发生了纠纷。
   问:哪些财产属于李某的遗产?其遗产应当如何分配?

选项

答案(1)李某的财产有瓦房8间,金钱5万元和一幅画。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李某的上述财产,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因此,应当列入李某个人的财产范围。 (2)李某的自书遗嘱有效。依据继承法有关遗嘱继承的法理,虽然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死亡,但是他们是后于立遗嘱人死亡的,故遗嘱中指定继承的财产可以作为齐某和李丙的遗产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3)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事实起2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如果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本案遗嘱中指定的受遗赠人在未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前死亡,遗

解析 考查要点是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和遗赠。作为继承纠纷的案件,我们需要根据案例中提供的法律事实进行分析,尤其是案例中提供的时间,以及继承人的范围。明确这些之后,再根据所学的继承法中转移财产的方式及其各自的法律效力,也就不难判断了。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BZnU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