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2014年试卷一第65题)

admin2017-06-05  25

问题 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2014年试卷一第65题)

选项 A、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摹仿行为合法
B、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C、如果甲厂白酒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白酒,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D、如果乙厂白酒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答案A,B,D

解析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该条是关于混淆行为的规定,概括而言,即经营者采用假冒或仿冒标志或其他虚假标志从事交易,引起公众误解,诱使消费者误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仿冒知名商品的其他标志、假冒仿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及使用虚假质量标志。
    本题中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的行为,属于混淆行为中的“假冒、仿冒知名商品其他标志的行为”。只要是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其他标志,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其他标志的行为即属于混淆行为,与知名商品是否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无关。因此A选项错误,当选。只要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其他标志,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其他标志的行为即属于混淆行为,与是否表明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无关,因此B选项错误,当选。对知名商品其他标志的假冒仿冒,以一般公众以普通注意力即足以引起误认为条件,而如果其假冒仿冒行为未造成一般公众以普通注意力的误认,未引起公众误解,未达到侵害竞争者利益的程度,不构成混淆行为。因此,C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D选项与C选项考查的知识点相近,但注意D选项中需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才能够辨别出两者差异。即一般公众以普通的注意力足以引起误认,所以D选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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