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由于不符合结婚的年龄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

admin2019-07-12  22

问题 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由于不符合结婚的年龄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2001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约定。
问:
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

选项

答案不正确。婚姻关系始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之时,王彬与李兰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1999年10月。李兰于1999年8月继承其父遗房1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另外,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又未作任何约定,因此,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王彬所欠5000元债务应分开处理。其中2000元用于购买母婴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另3000元用于帮胞弟购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且李兰不知情,应视为个人债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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