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甲和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甲不服,认为自己是胁从犯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改判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认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改判确有错误。最后此案经依法提出抗诉

admin2013-06-09  27

问题 案情: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甲和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甲不服,认为自己是胁从犯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改判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认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改判确有错误。最后此案经依法提出抗诉,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撤销原判,裁定维持原一审判决,并已依法执行两人死刑。
   问题:
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乙享有哪些权利?

选项

答案乙可以参加法庭调查、辩论、委托辩护人辩护。根据《刑诉解释》第252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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