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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某生前没有遗嘱,死后有一些个人的合法财产,即与配偶共同居住的房屋、女儿保管的银行存款,长期借给侄子古小某使用的一辆自行车,借给朋友甲使用的一部手机。古某死亡后,其父母要将自行车和手机收回,但遭到了拒绝。理由是,这是古某的财产,要交也应交给其配偶,在交给古
古某生前没有遗嘱,死后有一些个人的合法财产,即与配偶共同居住的房屋、女儿保管的银行存款,长期借给侄子古小某使用的一辆自行车,借给朋友甲使用的一部手机。古某死亡后,其父母要将自行车和手机收回,但遭到了拒绝。理由是,这是古某的财产,要交也应交给其配偶,在交给古
admin
2016-05-05
24
问题
古某生前没有遗嘱,死后有一些个人的合法财产,即与配偶共同居住的房屋、女儿保管的银行存款,长期借给侄子古小某使用的一辆自行车,借给朋友甲使用的一部手机。古某死亡后,其父母要将自行车和手机收回,但遭到了拒绝。理由是,这是古某的财产,要交也应交给其配偶,在交给古某的配偶之前,有权占有并妥善保管。古某的父母则认为,他们是古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遗产应由他们保管。针对古某的遗产“房屋、存款、自行车、手机”,哪些人依法应为遗产的保管人?
选项
A、古某的父母
B、古某的配偶、古某的女儿
C、古小某
D、甲
答案
B,C,D
解析
遗产的保管是以客观上对遗产的合法占有为前提的,而占有遗产的人不一定是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因此,遗产的管理人可能是遗产继承人也可能是遗产继承人之外的个人或单位。根据《继承法》第24条的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在古某死亡时,古某的配偶、古某的女儿、侄子古小某、朋友甲分别存有古某的遗产,他们可以作为遗产保管人并应依法妥善保管遗产。而古某的父母并不存有上述遗产,因此,没有成为遗产保管人的条件。所以,正确的选项应是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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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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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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