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

admin2017-05-08  35

问题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1)如何理解本条规定中“追认”的含义?其效力如何?
  (2)如何理解本条第2款规定中“撤销”的含义?其效力如何?
  (3)如何理解本条第2款规定中的“善意”?其意义如何?

选项

答案(1)本条中的“追认”是指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单方法律行为。追认的效力体现在,如果本人对因无权代理行为所签订的合同予以追认,则会使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本人就应当对该合同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2)本条第2款中的“撤销”是指善意第三人在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向无权代理人作出的主动撤销其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的单方法律行为。撤销的效力表现在,如果善意第三人撤销其与无权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则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3)本条第2款规定中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合同法规定善意的意义在于,善意的主观心态限定了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只有在第三人善意的前提下,才能行使撤销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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