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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下列做法未违反《宪法》相关规定的是:
下列做法未违反《宪法》相关规定的是:
admin
2013-06-09
21
问题
下列做法未违反《宪法》相关规定的是:
选项
A、在一次乡人大代表的选举中,甲、乙、丙三名村民告诉其所在大队的队长李某其所选代表跟随李某的决定,并招呼李某不用将选票发给他们,由李某代填并投票即可
B、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某市人大代表黄某由于工作调任迁出本行政区域,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立即对此进行补选,并推举了2名代表候选人
C、甲、乙、丙丁四个人参加竞选某县的两个人大代表名额,其中只有甲符合当选条件。遂安排得票较多的乙丁进行补选,虽然结果两个人的支持率都低于选票的33%,但乙还是比丁高出1票顺利当选
D、某市人民法院的院长由于严重滥用职权,该市人民代表大会遂决定罢免其院长的职务。并报经上—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答案
1
解析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市人民代表的补选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来完成的,而不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来完成的,所以选项B错误。根据该法第41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C选项中即使经过了补选,支持率的要求已经放得更加宽松,但是乙、丁两人还是没有高于其最低要求,所以即使最终乙所得的选票高于丁,也不能当选为人大代表,所以是错误的。根据《政府组织法》第10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所以选项D的说法适合于对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而不是罢免法院院长所必经的程序,所以是错误的。针对选项A,法律规定了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对于没有外出的选民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则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选举法}的基本原则,该选项的做法完全符合选民的自我意愿,且操作上没有任何违法的情况存在,所以该做法并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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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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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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