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002年7月3日,张某驾驶车辆携带所承包金矿自产30公斤黄金前往甲市销售,途中被甲市公安局截获。公安局以张某违反《金银管理条例》,涉嫌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物品为山,对张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扣押了涉案黄金。随后检察院批准对张某逮捕。2003年2

admin2020-11-19  31

问题 (2004年)2002年7月3日,张某驾驶车辆携带所承包金矿自产30公斤黄金前往甲市销售,途中被甲市公安局截获。公安局以张某违反《金银管理条例》,涉嫌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物品为山,对张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扣押了涉案黄金。随后检察院批准对张某逮捕。2003年2月,国务院发布决定,取消了涉及黄金生产销售的许可证,检察院遂以认定犯罪的法律、法规已经发生变化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并未返还扣押的黄金。张某不服,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止确的?

选项 A、检察院应当责令公安局返还扣押的黄金
B、公安局与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C、对张某被羁押期间的损欠,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D、对张某被扣押的黄金,应当返还

答案A,B,C

解析 A选项当选。检察院与公安局之间并非领导关系,检察院无权责令公安局返还扣押的黄金。   
B选项当选。《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检察院已经采取了批捕措施,应当由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C选项当选。在本案中,张某被羁押时《金银管理条例》中涉及黄金生产销售的许可证规定仍然是有效的,这意味着对其的羁押行为有法律依据,是合法实施的羁押,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D选项不当选。《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可见对于扣押的黄金,应当返还给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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