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市区的某生产企业(具有出口经营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0月出口自产产品,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即FOB价)为1250万元人民币,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收入200万元人民币,当月发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

admin2022-06-22  25

问题 位于市区的某生产企业(具有出口经营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0月出口自产产品,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即FOB价)为1250万元人民币,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收入200万元人民币,当月发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并允许在当月抵扣)。进料加工业务保税进口料件一批,组成计税价格为100万元人民币,海关暂免征税予以放行。假设该企业无上期留抵税额,增值税征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该企业采用“实耗法”核算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计划分配率为60%。则当期免抵税额为(     )万元。

选项 A、65
B、46
C、19
D、20

答案C

解析 “免抵退”税方法下的退税计算:
采用“实耗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离岸价格×计划
分配率=1250×60%=750(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50×(17% —13 %)—750×(17%—13%)=2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200×17%—(100—20)=—46(万元)
免抵退税额=1250×13%—750×13%=65(万元)
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65万元,则当期应退的增值税税额=46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应退税额=65—46=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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