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案情: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和几个朋友聚会,饭后又一起卡拉OK,其间餐厅经理派服务员胡某陪侍。次日凌晨两点结束后,李某送胡某回家的路上,在一废弃的工棚内强行与胡某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李某坚称是通奸而不是强奸。此案由S市Y区检察院起诉。Y区法
案情: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和几个朋友聚会,饭后又一起卡拉OK,其间餐厅经理派服务员胡某陪侍。次日凌晨两点结束后,李某送胡某回家的路上,在一废弃的工棚内强行与胡某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李某坚称是通奸而不是强奸。此案由S市Y区检察院起诉。Y区法
admin
2023-02-02
32
问题
案情: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和几个朋友聚会,饭后又一起卡拉OK,其间餐厅经理派服务员胡某陪侍。次日凌晨两点结束后,李某送胡某回家的路上,在一废弃的工棚内强行与胡某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李某坚称是通奸而不是强奸。此案由S市Y区检察院起诉。Y区法院经不公开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做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提起抗诉,S市中级法院改判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并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法院定期宣判,并向抗诉的检察机关送达了判决书,没有向被告人李某送达判决书,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判决书。
问题:
本案二审判决是否生效?为什么?我国刑事裁判一审生效与二审生效有无区别?为什么?
选项
答案
(1)未生效。二审判决应当在宣告以后才生效,本案二审判决始终未向被告人李某宣告,也未向李某送达判决书,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判决书也不能等同于向李某宣告判决,李某始终不知道判决的内容,因此本案二审程序未完成宣告,判决未生效。 (2)一审裁判的生效时间为裁判送达后次日开始计算上诉、抗诉期限,经过上诉、抗诉期限未上诉、抗诉的一审裁判才生效。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普通案件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但需要送达后始生效,即二审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送达裁判文书后发生法律效力。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K6Bi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不属于袢利尿药作用机制的是
关于羟考酮说法错误的是
A.载药量B.渗漏率C.磷脂氧化脂数D.释放度E.包封率在脂质体的质量要求中,表示微粒(靶向)制剂中所含药物量的项目是
关于依美斯汀性质和代谢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决定药物是否与受体结合的指标是
A.牡丹皮B.代代花C.苦杏仁D.地榆炭E.桃仁按照传统斗谱编排的基本原则,生品入煎剂应后下的饮片是
国务院决定,自2018年起,将每年的8月19日设立为“()”。
“这种体系并非只是一个抽象化的概念,它帮助各国和平解决分歧,有效协调多边努力,参与全球贸易,确保每个人都遵循同样的规则,如果与以规则为基准的国际秩序背道而驰,那么这个世界的规则将可能会变成威力即正义,我们将会看到的是赢家通吃的局面。对我们每一国而言,那样的
君平昌成律师事务所是一家采取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曾君、郭昌是其中的两名合伙人。在一次由曾君主办、郭昌辅办的诉讼代理业务中,因二人的重大过失而泄露客户商业秘密,导致该所对客户应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关于该客户的求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甲以杀人的故意殴打乙,乙奋力反抗将屋内已经点燃的炭盆打翻。甲殴打乙致乙昏迷,此时炭盆已引起屋内起火。甲为毁灭证据且想让乙被烧死,故未灭火逃走,致使引发火灾,导致邻居房屋楼房着火,乙因昏迷吸入大量气体死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随机试题
下列账户中,与“材料采购”账户相对应的账户有()
发病最急的脑血管意外是
确诊小儿化脓性脑膜炎,最可靠的实验室检查是()
甲国公民约翰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约翰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防火分隔水幕用于开口部位,除舞台口外,开口部位的最大尺寸(宽×高)不宜超过:(2010,64)
某事业单位2009年5月从汽车厂销售中心购进小轿车(小轿气排量为1.6升)一辆,取得普通发票三张:轿车价款235000元;修理工具价款2340元;装置音响设备价款24500元。该事业单位购买该辆轿车应纳车辆购置税()元。
了解客户就是对与客户相关的信息进行()。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输入设备的是()。
材料(大意):材料一:一个外国留学生在法国时去某公司应聘被拒绝,原因是他有三次坐公交车逃票的经历被记录在案。材料二:今年“两会”,期间,有政协委员提议应该给每个公民建立一份道德档案,以此来约束大家,让每个人都要“知耻”。材料三
在BSP方法中,支持企业所必要的逻辑上相关的数据称为______。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