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将邻居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打伤,李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李某的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张某提出索赔请求。法院受理了李某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在本案中,李某的父亲居于什么诉讼地位?(卷三2008年真

admin2013-11-05  34

问题 张某将邻居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打伤,李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李某的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张某提出索赔请求。法院受理了李某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在本案中,李某的父亲居于什么诉讼地位?(卷三2008年真题试卷第42题)

选项 A、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C

解析 判断一个案件是属于必要共同诉讼还是普通共同诉讼,最关键的是判断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还是同一种类。如果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就构成必要共同诉讼;如果诉讼标的只是同一类,则构成普通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常见类型有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有、共同继承人对继承财产的共有、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共有,等等。容易混淆的是在侵权案件中,一人致多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虽然李某和李某的父亲被同一个人张某打伤,但他们在实体法上却各自独立地取得了损害赔偿请求权。他们之间的权利并不是连带的和共同的,既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同时起诉,法院为了诉讼效率和不作相互矛盾的裁判,可以合并审理。他们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但不是共同的。因此在李某诉张某侵权案和李某的父亲诉张某侵权案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合并审理后,李某的父亲处于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的地位,法院在审理完毕后应该对李某和李某的父亲分别作出判决,故C项是正确答案,A项是错误的。根据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管第三人的类型如何划分,他们的共同点是必须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这种参加不是和原来的诉讼合并审理即可,而是要在他人的诉讼中取得一定的诉讼地位,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将本诉的原被告作为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在本案中,前面已经分析过虽然李某和李某的父亲被同一个人张某打伤,但他们在实体法上却各自独立地取得了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就是说李某的父亲诉张某案后来虽然和李某诉张某案合并审理了,但是李某的父亲对于李某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具有任何权利,与他本人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没有任何关系,不符合上述所说的第三人的特征,因此李某的父亲不是第三人,B、D两项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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