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1日,李某驾驶福田瑞沃变型拖拉机沿S102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C市新城区建新路口处时,将由北向南过马路正常行走的行人连某碰倒,造成被害人连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驾驶车辆逃逸,后于2015年3月19日到C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城区大队投案

admin2018-08-17  11

问题 2014年12月21日,李某驾驶福田瑞沃变型拖拉机沿S102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C市新城区建新路口处时,将由北向南过马路正常行走的行人连某碰倒,造成被害人连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驾驶车辆逃逸,后于2015年3月19日到C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城区大队投案。经尸检,被害人连某系因交通工具作用致颅脑及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经C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区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选项 A、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
B、经公安机关调查,李某是在其父亲规劝并陪同下到公安局投案的,虽然李某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因其不是自己主动投案,不是自首
C、对于自首的李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如果李某自动投案后,又逃跑了,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答案B

解析 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A、C两项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由此可知,B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故本题答案应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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