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在台湾地区因民事纠纷涉诉,被告王某败诉,李某向王某在福建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为中级法院拒绝认可的理由?(2009年卷一第81题)

admin2016-04-13  24

问题 李某与王某在台湾地区因民事纠纷涉诉,被告王某败诉,李某向王某在福建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为中级法院拒绝认可的理由?(2009年卷一第81题)

选项 A、案件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B、人民法院已承认了某外国法院就相同案件作出的判决
C、双方没有关于司法管辖的协议
D、王某在本案中缺席且未给予合法传唤

答案A,B,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9条规定:“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一)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未确定的;(二)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三)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四)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五)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六)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A、B、D项分别符合上述第(三)、(五)、(二)项的规定,符合题意,当选。
    根据上述规定,内地法院与台湾地区法院之间有无司法管辖协议并非是拒绝认可民事判决的理由,且涉台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需要当事人双方具有书面管辖协议,故C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JrA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