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人民检察院对张三故意杀人一案侦查终结并经审查起诉部门审查以后,以张三犯故意杀人罪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三死刑。县人民法院院长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是指定审判员李四独任审判。李四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和证据,认为被告人

admin2014-12-08  31

问题 某县人民检察院对张三故意杀人一案侦查终结并经审查起诉部门审查以后,以张三犯故意杀人罪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三死刑。县人民法院院长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是指定审判员李四独任审判。李四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张三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鉴于本案案情简单,加之自己亲眼看见张三杀人,不需要审判,于是直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西南政法2005年研)问:本案中,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哪些做法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什么?

选项

答案(1)某县人民检察院的违法之处如下:①对杀人案件立案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二款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意杀人案件属于非职务犯罪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无权管辖。②对死刑案件向县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a.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b.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因此,县级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无权进行审判。本案中,被告人张三可能被判处死刑,因此,该县检察院应当将案件上报市人民检察院,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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