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52题)

admin2018-06-29  23

问题 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52题)

选项 A、甲的行为属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C、甲误打中乙属偶然防卫,但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
D、不管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还是偶然防卫,乙都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区别以及偶然防卫。根据法定符合说中的数故意说,打击错误时行为人也对最终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犯罪既遂的责任,同时对计划打击的对象承担故意犯罪未遂的责任;根据具体符合说,行为人对最终出现的危害结果承担过失的责任,同时对计划打击的对象承担故意犯罪未遂的责任。因此A选项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的说法不正确。甲在打击丙的时候误中乙,属于“瞄准”的对象与“打中”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即在瞄准的对象之外发生了侵害结果,属于打击错误。因此B选项判断为对象错误的说法不正确。
    甲误伤同伙,属于没有防卫认识情况下对另一不法侵害人的侵害,理论上将这种没有防卫认识但却打击正在进行不法侵害人的行为称为“偶然防卫”(本身不具备正当性),且不管根据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甲对丙都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所以C项说法正确。
    甲、乙二人在行为对象为人身性利益时出现偏差,出现了实行犯过限。乙的行为计划中伤害的对象是丙,而甲在实行时却伤害了乙。当行为对象是人身性利益时,若行为对象不同则行为构成就不同,甲、乙二人不能就伤害乙成立共同犯罪,对乙的伤害由甲单独承担责任,乙不承担共犯责任。所以D项的说法正确,即乙不可能成立对自己作为受害人的故意伤害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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