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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箱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依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
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箱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依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
admin
2016-07-23
72
问题
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箱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依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条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银行结汇时,付款银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问:(1)付款银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2)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选项
答案
(1)付款行的做法有道理。理由如下: 在本案中,信用证条款规定“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该信用证下的第一付款人为开证行和/或开证申请人,只要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因此,银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 (2)我方的失误所在 我方的失误在于,在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导致未发现“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条款,使我方丧失了修改信用证的机会,从而给我方的正常结汇造成了困难。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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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基础理论与知识题库国际商务单证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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