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原则。

admin2021-01-18  31

问题 试论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原则。

选项

答案法的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冲突是指法的不同价值在特定场合处于竞合状态时,相互排斥的状态。法的价值冲突既可能发生在目的价值层面,也可能发生在形式价值层面。一般而言,与形式价值冲突相比,法的目的价值冲突是一种更主要的冲突,同时也是更不易于解决的冲突。在现代社会中,最为引人关注的目的价值冲突大抵就是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冲突。正是人类社会生活本身的特殊性导致了价值冲突的必然性。 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因是多样的,至少可以从法的价值的主体原因和社会原因两个方面来加以分析: (1)人类生活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价值目标的多元化。人类的生活需求是多方面的,与这一特点相适应,法律制度所要达到的目标也是多元的,而社会实现这些目标的资源和机会却是有限的。在法的价值发生冲突的所有特定场合,都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即稀缺的资源和机会不足以支持所有价值目标同时得到实现。 (2)人类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法的价值冲突变得更为常见和复杂。社会价值目标的多元化只是使不同种类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成为必然.如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冲突、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等。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又会导致两种形式的价值冲突:一方面,由于人们的价值偏好不同,一些人可能强烈期待法律服务更多地向某种价值倾斜(如分享更多的公共福利),而另一些人则可能有同样强烈的不同期待(如投资回报率的提高),由此会导致不同种类法的价值的冲突。另一方面,由于利益分化的作用,小同利益主体之间完全可能在同一种利益之上发生竞争。 除了以上两点基本原因之外,社会变迁、制度改革以及立法政策的变更等因素,都会引起法的价值的冲突。 解决原则: (1)为了把法的价值冲突控制在法律秩序允许的范围内,降低冲突的频率和强度,法的价值整合就十分必要且意义重大。法的价值整合的过程,是一个对各种具体的价值目标加以统筹协调的过程,也是一个谋求价值总量最大化的过程,在民主体制下,它也是一个通过公共理性进行对话交流、沟通协商来形成社会共识的过程。这一过程从法律创制开始,一直延伸到法律实施的各个阶段,在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中都有所表现。 ①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法的价值整合的初始阶段,该程序中法的价值整合具有三个基本特点: a.宏观性,即对法的价值的整合不涉及具体的个案,而是在那些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目标之间建立起逻辑联系,使之构建为一个有机的体系。 b.基础性,指立法者对各种价值目标所作出的制度安排,其本身就是统筹协调的整合过程,同时,它为此后的价值整合奠定了基础,决定着后续价值整合的基本走向。 c.机动空间较大,立法者对各种价值目标的安排,尽管也要受到上位法、法律连续性、社会情势等因素的制约,但是,其回旋空间在一般情况下要远远大于法律适用者。 ②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 a.在行政羁束行为和司法羁束行为领域,行政权和司法权只是把立法者在价值整合过程中作出的一般性方案适用于具体个案。 b.在行政裁量行为和司法裁量行为领域,行政和司法的作用不仅仅是“实施性”的,也同时具有重新或二次价值整合的功能。 (2)当法的价值存在冲突时应当适用一定的原则来对冲突进行整合。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对法的价值进行整合,应当遵循若干原则: ①兼顾协调原则。无论是立法还是行政或司法,在价值整合时,都应当优先采取兼顾协调的立场和态度来处理各种价值目标的关系。应最大限度地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尽可能地避免、弱化或是化解价值冲突,应当成为首位的选择。 ②法益权衡原则。在无法兼顾相互冲突的价值的情况下,法益之间的权衡比较必须作为重要方法予以考量,无论是以权利形态存在的法益,还是以非权利形态存在的法益,都应当在经过仔细斟酌之后,以“两善相权取其重”的标准决定取舍。 ③维护法律安定性原则。法治社会的特点是通过而不是绕开法律实现公平正义、促进自由和维护秩序,因此,确保法律本身的安定性成为现代法治特别重要甚至是头等重要的价值。法的安定性的要求是:在任何一个法的争论中,总要有一个是最终的结论,哪怕这一结论是不切实际的。法的安定性要求缘起于它的深层需求:这种需求渴望将现实既定的纷乱纳入秩序之中,渴望对纷乱有事先的防范,并使之在人的控制之内。在法的价值整合过程中,精心维护法律的安定性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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