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98年1月立自书遗嘱一份;98年3月因中风手足不能动弹,遂请秘书王某、刘某在场见证作录音遗嘱一份,98年5月,李某身体状况好转,遂由护士二人在场见证,秘书朱某代书遗嘱一份;99年6月1日,李某病危,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立口头遗嘱一份,经抢救,6月2日李

admin2016-06-13  32

问题 李某于98年1月立自书遗嘱一份;98年3月因中风手足不能动弹,遂请秘书王某、刘某在场见证作录音遗嘱一份,98年5月,李某身体状况好转,遂由护士二人在场见证,秘书朱某代书遗嘱一份;99年6月1日,李某病危,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立口头遗嘱一份,经抢救,6月2日李某脱离危险,且身体逐渐完全康复,6月20日,李某在出院的路上因车祸死亡,若本案中各遗嘱均合乎法定条件且内容都有相互矛盾之处,则应以(    )为准。

选项 A、自书遗嘱
B、录音遗嘱
C、代书遗嘱
D、口头遗嘱

答案C

解析 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而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以书面或其他形式立遗嘱时,原口头遗嘱无效,故本案中的口头遗嘱无效,其余三个遗嘱,代书遗嘱为最后一个,故应以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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