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因房屋买卖合同发生争议,王某向李某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履行合同。法院受理后,非合同当事人赵某认为房子是自己的,申请参加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22-03-15  25

问题 王某与李某因房屋买卖合同发生争议,王某向李某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履行合同。法院受理后,非合同当事人赵某认为房子是自己的,申请参加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赵某在诉讼中的地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赵某在诉讼中的地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赵某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D、如果一审判决赵某承担责任,赵某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答案B,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因而,对诉讼标的是否有独立的请求权是判断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标准。本案的诉讼标的是王某和李某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非合同当事人赵某主张的是对涉诉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不是对本案诉讼标的主张权利。赵某对王某和李某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赵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见,A项错误,B项正确。《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臂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可见,C项错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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