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于2006年3月10日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2009年3月30日,双方商议再借100万元,期限3年。两笔借款均先后由王某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李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讨。胡某仅于2010年2月归还借款100万元。关于胡某归还的100万元

admin2018-05-10  28

问题 胡某于2006年3月10日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2009年3月30日,双方商议再借100万元,期限3年。两笔借款均先后由王某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李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讨。胡某仅于2010年2月归还借款100万元。关于胡某归还的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13题)

选项 A、因2006年的借款已到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B、因2006年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C、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D、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答案A

解析 分析本案,胡某共欠李某两笔债务,第一笔:100万元(2009年3月11日到期),第二笔:100万元(2012年3月31日到期)。胡某仅于2010年2月归还借款100万元,而这次还款应抵充哪笔借款,这就是清偿抵充的问题。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应优先抵充已经到期的债务,即在本案中应优先抵充第一笔借款,这就不涉及第20条后续规定的几笔债务均已到期的情形了,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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