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依据生效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乙公司拖欠的货款100万元。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乙公司在1个月内分两次支付货款95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种做法是不正确的?( )

admin2014-10-16  24

问题 甲公司依据生效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乙公司拖欠的货款100万元。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乙公司在1个月内分两次支付货款95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种做法是不正确的?(    )

选项 A、乙公司按和解协议自觉履行完毕,则终结执行程序
B、如果乙公司未完全履行该和解协议,甲公司可以申请法院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
C、如果甲公司因受欺诈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甲公司可以申请法院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
D、如果甲公司被胁迫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可以依职权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因此,选项B与C是正确的,而选项D是不正确的。执行和解协议自觉履行完毕即终结执行程序,故选项A是正确的。
    特别提示:本题中,选项C与选项D是意思矛盾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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