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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下列哪个行为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 )
下列哪个行为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 )
admin
2009-03-14
22
问题
下列哪个行为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 )
选项
A、甲乙二人相交甚好,一日,甲与丙争执,甲约乙一同将丙打伤
B、甲乙两司机驾车在路上高速行驶,相遇时躲闪不及,同时撞向路边行人丙,致丙受伤
C、甲因与乙不合,对外宣称乙有贪污公款等犯罪行为,丙听到此事后,不知真假,亦到处散播,造成乙名誉受损
D、甲乙二人与丙争执,甲怂恿乙去打丙,乙没有听从,后来,乙在路上遇见丙又起争执,将丙打伤,并声称是甲要他这么做的
答案
8
解析
共同侵权行为在我国法律上有如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A项,甲乙二人相约将丙打伤,属于二人有共同故意致人损害,属于共同侵权行为。B项,甲乙二人虽无共同故意,但其二人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将丙撞伤,属于共同侵权行为。C项,甲丙二人虽无共同故意,但二人实施的行为直接结合,共同造成乙名誉的损失,属于共同侵权行为。D项,若乙在甲怂恿他打丙时将丙打伤,则因甲对乙的教唆构成二人的共同侵权,但是,乙是在再次与丙发生争执后将丙打伤,与甲的教唆已不存在关系,因此不能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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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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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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