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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将孙某打昏在地,路过此地的高某见孙某昏迷,趁机将孙某装有5000元现金的提包拿走。郭某和高某的行为属于( )。
郭某将孙某打昏在地,路过此地的高某见孙某昏迷,趁机将孙某装有5000元现金的提包拿走。郭某和高某的行为属于( )。
admin
201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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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郭某将孙某打昏在地,路过此地的高某见孙某昏迷,趁机将孙某装有5000元现金的提包拿走。郭某和高某的行为属于( )。
选项
A、共同犯罪
B、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C、非共同犯罪
D、任意共同犯罪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第一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性质持相同的故意心态。第二要求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相互协作犯罪也持故意心态。本案中郭某和高某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属非共同犯罪,故选项C正确,当选。其他ABD选项判断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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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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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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