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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物权的效力。[中山大学2010年研]
简述物权的效力。[中山大学2010年研]
admin
2022-09-19
22
问题
简述物权的效力。[中山大学2010年研]
选项
答案
物权的效力包括物权优先的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 (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物上并存多项物权时,各个物权之间的效力何者优先。当同一物上既存在所有权又存在某一他物权时,由于他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故他物权具有优先于所有权的效力。倘若同一物上存在两项以上性质互不相容的物权,则先设立的物权效力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妨害人排除此等妨害的权利。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权、对世权,可以对抗任何人的性质而发生的法律效力。 (1)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①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属于行为请求权。它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请求权。作为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与债权有类似的性质,在不与物权请求权性质相抵触的范围内,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如过失相抵、给付迟延、债的履行及转让等。 ②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物权请求权以恢复物权的支配状态为目的,在物权存续期间不断发生。 ③物权请求权附属于物权。物权请求权派生于物权,其发生、移转与消灭均从属于物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2)物权请求权的种类: ①返还原物请求权。指所有权人在其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依法要求该占有人或转得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为物权请求权之一种。在物权人的对物支配权受到侵害时,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恢复其原有权利状态的基本手段;它充分体现了物权的归一力和追及力。 ②排除妨害请求权。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妨害使占有人无法完全支配其占有物时,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妨害是指以占有以外的方法,侵害物权或妨碍物权人行使其所有权,这种妨害必须是不合法的,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一般说来。物权人应当容忍他人的轻微的、正当的妨害。 ③消除危险请求权。在他人的行为对占有人有妨害的可能时,占有人可以请求预防这种妨害的发生。这种危险必须是可以合理预见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而且必须是确实存在的且有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可能。危险是指他人的行为或者设施可能造成物权人占有物的妨害,其判断标准大致为: a.危险必须是可以合理预见的,而不足主观臆测的。 b.危险必须是确实存在的且有对他人财产、人身造成妨害的可能。行使消除危险的请求权时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并不在考虑范围之内。 ④恢复原状请求权。《民法典》第237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财产毁损之后,行为人应当采取措施以恢复财产的原状。如果经过修补仍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可以额外要求补偿。因此,恢复原状可以与损害赔偿并存。同时《民法典》第582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物权请求权的行使: 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可以依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直接主张,即物权受到妨害后,物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包括请求妨害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 ①请求返还原物。指物权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可以向非法占有人要求返还原物,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其物权的存在或者采取其他的保护措施。 a.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对物的占有的物权人。一方面,请求权人必须是物权人,既包括所有权人也包括他物权人,至于所有权人既可以是单独的所有人,也可以共有人。另一方面,物权人行使该请求权的前提必须是其所有或有权占有的物被他人非法侵占,物权人已丧失了对物的占有。在此情况下,才有必要返还。 b.物权人在合法占有期间不能请求合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②请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物权人因他人的非法行为无法充分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占有物时,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排除妨碍,或者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排除妨碍。 a.物权人既可以针对已发生的妨碍可以请求排除,也可对尚未发生但确有发生危险的妨碍请求相关当事人采取预防措施加以防止。 b.被请求排除妨碍的行为为违法行为。 c.物权人只能请求排除与履行物权人和侵害人之间的合同义务无关的妨碍。 物权人直接向侵害人提出物权请求权是一种自我保护措施,是物权请求权实现的有效途径。此外,物权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其物权的存在或者采取其他的保护措施。一般情况下,物权人在直接向侵害人提出请求不能实现时,才依法请求法院裁判。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同时也是对侵害人民事法律意义上的否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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